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737號
原 告 家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文鎮
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擎天豪景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,039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66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沈世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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