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729號
原 告 孫周材
孫玉馨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孫鈺洛
被 告 江德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;如供擔保之
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6定有明文。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抵押權登記塗銷
。原告之請求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而參酌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
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交易資料所示,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鄰近且
條件相近不動產每平方公尺約新台幣(下同)159,000元,是系
爭不動產價額為12,068,100元,高於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120萬
元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債權額120萬元為準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5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思辰
附表
編號 地號/建號 抵押權內容 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(面積115.36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1/4) 債務人孫周棟,79年3月23日登記,新登字第009377號,存續期間自79年3月22日(原告誤載為49年3月22日)至80年3月21日止,擔保債權總金額120萬元 2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(面積17.23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1/4) 3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號(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3樓,面積75.9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全部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