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720號
TPDV,114,補,2720,202510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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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720號
原 告 韋鋒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滿足
訴訟代理人 李鴻維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4,23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,991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沈世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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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韋鋒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