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699號
TPDV,114,補,2699,202510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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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699號
原 告 竑庭企業社


法定代理人 林盈君
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
陳昕昀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,166,44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18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沈世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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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