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697號
原 告 黃瀚仕
訴訟代理人 張庭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韋堯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8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宜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