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691號
原 告 張貞珍
訴訟代理人 簡逸豪律師
林暐程律師
被 告 洪昆傑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查,原
告係:①請求新台幣(未註明幣別者,下同)3,507,000元;②請求
美金72,800元,依照匯率29.79計算為2,168,712元;③請求起訴
前利息(111.8.31~114.6.20)部分,本金合計為2,168,712+3,50
7,000=5,675,712元,期間利息合計為5,675,712*(2+294/365)≒
796,155元;④請求3,562元;⑤總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,475,42
9元(2,168,712+3,507,000+3,562+796,155=6,475,429);⑥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77,31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亭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