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683號
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陳悅記
法定代理人 陳永光
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
被 告 陳淑嫆
陳澤雄
陳澤龍
陳澤仁
陳澤忠
謝易玖
吳錦秀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188萬97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31萬11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楊淯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