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(民事),保險上字,94年度,11號
TCHV,94,保險上,11,20050902,2

1/1頁
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保險上字第11號
上 訴 人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楊玉華律師
      黃清濱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理人 丙○○
被 上訴人 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命再
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,並指定於94年9月23日上午10時10分,
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重吉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寶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妍嬅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