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655號
原 告 芙洛麗精品飯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軒亮
上列原告與被告藝丞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,059萬6,16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,780元,扣除
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,應再補繳12萬3,28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李昱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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