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654號
原 告 黃華群
被 告 納達吉印度料理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郭星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
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9,30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,
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信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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