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651號
原 告 亞昌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宏峻
上列原告因返還工程保留項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同開營造股
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5,323,14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,861元,扣除
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3,361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
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宜霈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