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643號
原 告 日暉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政勳
被 告 煥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孔嘉業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(本
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608號)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3,180,35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,572元,扣除原告
已繳500元,尚應補繳146,0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江慧君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