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635號
TPDV,114,補,2635,2025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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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635號
原 告 洪于婷
兼法定代理
林庭卉
原 告 林勁甫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
被 告 時尚診所

黃定承
邱易錚
呂沛涵
楊采蓉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879萬0772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54萬79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蔡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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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