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631號
TPDV,114,補,2631,202510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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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631號
原 告 陳正聖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列之事項,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;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
之價額為準;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其情形可以
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
條之11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共有坐落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
○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2199建號建物(下合稱系爭不動產)
,起訴聲明:「㈠請求法院裁判分割系爭不動產;㈡分割方式
請求變價分割,拍賣後按份分配價金予各共有人」。揆諸上
開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,即起
訴時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比例之交易價額為準。而原
告固有提出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,然不動產
之成交價格隨坐落地點、建築類型、周邊機能而異,原告復
未提出得據以估算系爭不動產價值之資料,致本院無從核定
訴訟標的價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列之事項
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冠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則顯

附表:
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提出系爭不動產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2 提出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相關資料(包括但不限下列文書,如:系爭不動產鑑價報告、系爭不動產或鄰近區域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) 3 提出被繼承人許寶蓮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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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