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625號
原 告 林淑英
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
被 告 王積祝
王德愷
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71萬2,580元(被佔用土地
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73,000元×佔用面積21.46平方公尺)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,0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