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622號
原 告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廠
法定代理人 陳進益
訴訟代理人 吳兆原律師
康賢綜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綠大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萬734
8元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綠大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895萬23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
定利息,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895萬234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3等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9萬7348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
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,逾期不繳納,即依法駁回其訴。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祐均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