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619號
TPDV,114,補,2619,2025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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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619號
原 告 應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蕭新晟
訴訟代理人 許哲瑋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庭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24,064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72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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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