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612號
原 告 陳暐岳
吳述恩
温令行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睿平律師
被 告 恆悅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莉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6萬8,053元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5,07
9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
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
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
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
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之2條第1項、第2項
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預備之訴,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,請
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,自係以一訴主
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,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其中最高者
定之(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
。再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
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起訴先位
聲明請求如附表一訴之聲明欄所示事項;備位聲明請求如附
表二訴之聲明欄所示事項。又原告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
核定為276萬9,846元(詳如附表一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欄);
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6萬8,053元(詳如附表二
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欄)。核本件原告所為係以一訴主張數項
標的而應為選擇之情形,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,其訴訟標的
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從而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
核定為286萬8,05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,079元。茲限
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為裁定。
三、據上論結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附表一:
先位聲明 編號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1 被告應依附件所示之圖示及工法建築外牆柵欄及植栽工程。 訴訟標的價額:89萬3,739元 說明:原告委請外人輕井澤不動產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估價,工程估價單如附件所示。 2 被告應給付原告温令行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至第一項工程完工日止,以新臺幣(下同)34萬6,296元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標的價額:1萬3,567元 說明:34萬6,296元自113年12月14日起至起訴前一日(即114年9月25日)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(元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)。 3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暐岳自113年12月14日起至第一項工程完工日止,以38萬1,616元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標的價額:1萬4,951元 說明:38萬1,616元自113年12月14日起至起訴前一日(即114年9月25日)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4 被告應給付原告吳述恩自113年12月14日起至第一項工程完工日止,以30萬4,481元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標的價額:1萬1,929元 說明:30萬4,481元自113年12月14日起至起訴前一日(即114年9月25日)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5 被告應交付183萬5,660元予中正雋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。 訴訟標的價額:183萬5,660元 6 第一至五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合計 276萬9,846元 附表二:
備位聲明 編號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1 被告應給付原告温令行34萬6,296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標的價額:34萬6,296元 2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暐岳38萬1,616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標的價額:38萬1,616元 3 被告應給付原告吳述恩30萬4,481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標的價額:30萬4,481元 4 被告應交付183萬5,660元予中正雋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。 訴訟標的價額:183萬5,660元 5 第一至三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合計 286萬8,053元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