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瑕疵修補必要費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609號
TPDV,114,補,2609,20251003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609號
原 告 維德石業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陳育男
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松鈦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瑕疵修補必要費用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,229,92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891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林宜霈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維德石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松鈦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鈦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