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協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598號
TPDV,114,補,2598,202510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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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598號
原 告 王見元
留秀女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
李臻雅律師
被 告 王國器
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器間履行協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原告起訴聲明為:被告應將其所有之明奇木業股份有限公
司股票5張共計166,650股交付予原告,有起訴狀在卷可憑。又明
奇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載明該公司共發行50萬股,
每股金額新台幣(下同)10元,有公司基本資料可查,爰核定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,666,500元(計算式:166,650×10=1,666,50
0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03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林思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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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