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597號
原 告 李青娟
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德暐、張君蔚、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
癌醫中心分院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陸萬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鍾雯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