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588號
原 告 王家棟
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
馮如華律師
複 代理人 林思安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沈金針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9萬1,137元。
二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萬1,
59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
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前
段、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,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,
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,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
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原告係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提起
本件訴訟,聲明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
房屋(下合稱系爭不動產),所得價金按兩造之應有部分比
例分配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系爭不
動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(原告應有部分比例為8/12)
。而系爭不動產建物部分之主要用途為住家用,主要建材為
加強磚造,層數2層,自70年12月3日建築完成至本件起訴時
之屋齡約44年,總面積共101.74平方公尺【計算式:1層面
積39.67平方公尺+2層面積44.12平方公尺+騎樓面積8.45平
方公尺+附屬建物面積9.5平方公尺=101.74平方公尺】,依
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顯示,與系爭不
動產鄰近、屋齡相近之不動產(排除親友間特殊交易案件)
近2年平均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為新臺幣(下同)11萬3,3
94元(即【12.3958萬元+12.1359萬元+9.4867萬元】÷3=11.
3394),此有上開頁面查詢結果附卷可參,應可作為系爭不
動產價額核定之依據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9萬1,1
37元(計算式:101.74平方公尺×113,394元×8/12應有部分=
7,691,13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,
5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附表:
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新北市 新店區 雙城段 689 7.05 原告:8/12 被告:1/3 2 新北市 新店區 雙城段 690 93.88 原告:8/12 被告:1/3 建物 編 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層次及面積(平方公尺) 附屬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000地號 1層: 39.67 2層: 44.12 騎樓: 8.45 總面積:92.24 9.5 原告:8/12 被告:1/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