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573號
TPDV,114,補,2573,202510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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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573號
原 告 游文正
上列原告與被告考試院考選部間國家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84,00
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,80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
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邱美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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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