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564號
原 告 新店李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阿寶
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鼎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
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
一、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如起訴
狀附圖(下稱附圖)編號A部分(下稱系爭A部分土地)上建
物,及坐落同段829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B部分(下稱系爭B
部分土地)上建物拆除,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
人等語,惟未於起訴狀表明排除占用土地面積,致本院無從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
二、請原告陳報系爭A、B部分土地遭被告「各」占有多少面積(
單位請以平方公尺表示;如正確占有面積尚待囑託地政機關
測量確認,請提出各筆土地遭占有預估面積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林芯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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