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552號
TPDV,114,補,2552,202510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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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552號
原 告 英盛達科技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簡惠羚
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連發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46,
64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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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英盛達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連發電子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盛達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達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電子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