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540號
TPDV,114,補,2540,202510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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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540號
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被 告 林彥伯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下稱士
林地院)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並經士林地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92,
247元,加計起訴前之利息59,762元,共計1,552,009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9,752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19,2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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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