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532號
TPDV,114,補,2532,202510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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`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532號
原 告 楊蕙芬
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美瑛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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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