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526號
TPDV,114,補,2526,202510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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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526號
原 告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


被 告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筱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
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4萬7,792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8,65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8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逾期未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陳信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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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卿蓬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