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461號
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
被 告 李光輝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下稱士
林地院)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並經士林地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216,
91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,778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2,27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
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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