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427號
原 告 曾寶燕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,063,22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019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
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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