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359號
TPDV,114,補,2359,202510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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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359號
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訴訟代理人 吳佩蓉
被 告 張靜芬
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
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422萬6,840元(本金
加上至起訴之日即114年7月15日止計算之利息,見卷附請求項目
試算表),應繳裁判費41萬9,72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
00元外,尚應補繳41萬9,224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繳裁判費41萬9,224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鄭玉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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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