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324號
TPDV,114,補,2324,2025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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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324號
原 告 王乃文
被 告 許順欽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算為新臺幣1,660,818元(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
人民幣383,738元本息,按民國114年8月26日起訴時臺灣銀行
牌告人民幣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4.328元計算,元以下四捨
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,03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
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江慧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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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