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320號
原 告 張忠孝
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
複 代理人 王智灝律師
被 告 世貿IC大廈管理委員會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青航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「被告世貿IC大廈管理委員會(下稱世貿
IC管委會)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暨自起訴狀繕本
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」,此
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萬元,訴之聲明第二項「被告青航嘉
應給付原告50萬元,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」,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
萬元,上開二項聲明均屬因財產權而為之請求,是該部分訴訟標
的金額合計為100萬元(計算式:50萬元+50萬元=100萬元)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。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係「被告世
貿IC管委會、青航嘉應將本件判決全文(應遮隱兩造地址),刊
登於中國時報、自由時報、聯合報一日,及張貼於如起訴狀附圖
螢光筆所示世貿IC大廈布告欄二處十日」,核屬非因財產權而涉
訟,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。是以,本件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為1萬7700元(計算式:1萬3200元+4500元=1萬7700元)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楊淯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