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287號
TPDV,114,補,2287,2025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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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287號
原 告 楊医博



被 告 汪小英
上列當事人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479,827元(計算式:系爭房
屋為鋼筋混凝土造,地上層數15層,計算至起訴時屋齡13年7月
總面積55.91平方公尺,估算其交易價值為2,479,827元,此有
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可參)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30,56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邱美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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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