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經紀關係不存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355號
TPDV,114,補,1355,2025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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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55號
原 告 許靜芳

訴訟代理人 蕭告律師
被 告 羽化娛樂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蕭文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紀關係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經紀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,
核其訴訟標的非本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財
產權訴訟,惟按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,無法審酌原告倘獲勝訴
判決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,故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
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定其
訴訟標的價額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,805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
法 官 陳筠諼
法 官 陳俞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奕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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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羽化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