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再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再字,114年度,43號
TPDV,114,聲再,43,2025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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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再字第43號
再審聲請人 吳世璿(原名:吳正明

陳靖婷(即陳茂源之繼承人)

陳靖文(即陳茂源之繼承人)

陳靖淇(即陳茂源之繼承人)

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
再審事件,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再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
再審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,應徵再審裁判費新
臺幣1,500元,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
用第505條、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修平

法 官 賴秋萍

法 官 廖哲緯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何嘉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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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