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14年度,600號
TPDV,114,聲,600,202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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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600號
聲 請 人 彭文

代 理 人 蔡宗釗律師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虹邦國際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
利等事件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本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五
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之法庭錄音
光碟予聲請人。
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
為非正當目的使用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。又持有法庭錄音、
錄影內容之人,就所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不得散布、公
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
前段、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及依法
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
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
之裁定;法院受理前項聲請,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,並在聲
期間內提出,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,
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,應予許可。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
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。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
保存辦法第8條第1、2、3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原告即虹邦國際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訴訟代理
楊俊煌未具律師執照,卻意圖營利收受訴訟費用,為明瞭
114年2月12日開庭時之完整陳述,爰依法聲請交付該次法庭
錄音光碟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本案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之當事人,為
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且其係於聲請期間內,聲請上開
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,復已敘明聲請交付該庭期錄音以維護
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於法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另聲請人
依法就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
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特予裁示,以促其注意遵守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莉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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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