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546號
聲 請 人 黃慈姣
黃陳鳳美(即黃天健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塗進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(案列:本院
113年度簡上字第366號)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66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
民國114年3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、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期
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
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
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
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,應敘
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
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;持有法庭錄音內容
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
當目的使用,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、
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已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準備程序
期日聲請隔離訊問,然該次準備程序筆錄並未記載此旨;又
聲請人黃陳鳳美之訴訟代理人並未於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
期日遲到入庭,此次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亦屬有誤,為更正筆
錄之錯誤記載內容,爰依首揭規定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
錄音光碟等語。
三、查,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66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
之當事人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其在得聲請期間內
提出本件聲請,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
律上利益之理由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聲請人依法就取
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
正當目的使用,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
法 官 陳威帆
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