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迴避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14年度,100號
TPDV,114,聲,100,202510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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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100號
抗 告 人 黃陳鳳美

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52號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法官迴避,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00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
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抗告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、臺灣高等法院民
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
第2項之規定,徵收抗告費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,此為必
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
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
,應以裁定駁回之;前開規定,於抗告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、第49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,惟
未據繳納抗告費1,500元,其抗告並不合法,但可以補正,
茲依上開規定,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補繳1,500
元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姚水文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美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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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