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簡上字,114年度,279號
TPDV,114,簡上,279,202510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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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簡上字第279號
被 上訴人 陳志偉


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周嘉萱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提起
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係請求上
訴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43萬8339元之本息,上訴人收受支付命
令後提出異議,即以被上訴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訴,是被
上訴人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,扣除其僅繳納500元後,尚
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2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被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
法 官 黃靖崴
法 官 郭思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謝達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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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