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89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洪士強
代 理 人 楊凱吉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洪士強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,
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5號裁定免責確定,爰依
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消債
職聲免字第3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,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
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5號職權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
,堪信為實。是以,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,並
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,自屬有據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佳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