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清算復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聲字,114年度,83號
TPDV,114,消債聲,83,2025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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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83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楊正清
代 理 人 吳讚鵬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復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楊正清准予復權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
  一、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;二、受免責之裁定確
  定;三、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,未因第14
  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;四、自清算程序終
 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
  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,
  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2號裁定免責確定,爰依
  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消債職
  聲免字第52號裁定確定證明書,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
 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2號職權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,
  堪信為實。是以,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,並據此
  向本院聲請復權,自屬有據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 27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宥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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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