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遲延利息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字,114年度,11號
TPDV,114,消,11,202510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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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字第11號
上 訴 人 全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台昀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哲韋等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,上
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其上訴部
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7,29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7,9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政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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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全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