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215號
聲 請 人 張文俐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
請再審事件(案列: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39號),聲請訴訟救
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;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
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,係指聲請訴訟
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
無獲得勝訴之望;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(最
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660號裁定、108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
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35號、114年度救字第
179號裁定聲請再審,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,聲
請訴訟救助,惟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以聲請不合法
裁定駁回在案(案列: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39號),依民
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及前揭說明,即顯無勝訴之
望,則其聲請訴訟救助,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陳姿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宇美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