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建字第4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恩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
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34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767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曾育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祐均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