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114年度,336號
TPDV,114,建,336,20251022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建字第336號
原 告 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李雪玉
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
陳家祥律師
被 告 駿騰建築開發事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簡名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。
查原告起訴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02萬5600
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
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2萬56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
375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鈞婷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駿騰建築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事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