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調字第1008號
原 告 彭卉筠
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翔雲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
補正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(下同)8,541元(計算方式如
附表,暫以起訴狀所列之遺產、及原告主張應繼分為計算依
據),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。
二、請具狀敘明:被繼承人游正弘所遺之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
0地號土地、台北富邦銀行敦和分行存款39,760元,是否已
協議分割完畢?因分割遺產事件須以全部遺產作為分割標的
,方為適法,請確認上開財產有無應列入本件分割遺產之必
要?倘有,請具狀追加之;並請自行計算及補繳不足之第一
審裁判費用。
三、被繼承人游正弘之繼承系統表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
其餘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郁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