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5號
反聲請聲請人 徐國書
反聲請相對人 徐美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反聲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
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反聲請。
理 由
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,徵收費用1,000元;第13條規
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
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,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、第26條第1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
事件準用之。又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14
條第1項、第15條、第17條原定額數,加徵十分之五,臺灣高
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
第5條亦定有明文。
查本件反聲請聲請人徐國書提起反聲請,原請求反聲請相對人
徐美惠給付其代墊扶養費276,666元(見本院卷第5頁),嗣於民
國114年3月31日具狀變更請求金額為276,600元(見本院卷第27
頁),而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,又本件
聲請標的價額為276,600元,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、臺灣
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
準第5條之規定,應徵收費用1,500元。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
、第26條第1項規定,命反聲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
,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反聲請,特此裁定。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何明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