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補字第586號
原 告 黃大任
黃樂任
兼法定代理
人 黃文冠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鍾慶禹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青萍等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
補正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(下同)87,261元(計算方式如
附表),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。
二、請提出本件原告係在境內委任之證明(如委任期間之入境證
明文件)或經駐外單位認證過之原告委任狀正本到院,以證
明確有合法代為起訴之權限。
三、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,待補正後,方會進行後
續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
其餘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郁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