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43號抗 告 人 詹長真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,對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九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抗告費,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繳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,逾期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文衍正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品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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