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迴避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聲字,114年度,43號
TPDV,114,家聲,43,20251013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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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聲字第43號
抗 告 人 詹長真
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,對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九
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抗告費,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五日內,補繳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,逾期即駁回其
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文衍正
法 官 黃媚鵑
法 官 陳香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品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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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